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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市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宣威博物馆  时间:2017-09-27 17:17:11.0

为加强宣威市博物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商店、文物库房突发事件处理的综合指挥能力,提高紧急救援的反应速度和水平,确保我市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迅速有效地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将突发事件中对文化遗产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文物安全,根据国家和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 总则

1.1目的

为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对突发事件的防范能力和处理能力,确保文物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文物工作的实际而制定。

1.3工作原则

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

1.4 突发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指的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对文物的破坏,包括对不可移动文物的文物本体、保护范围造成彻底破坏或部分损害和对可移动文物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紧急事件,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事件。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遭受人为破坏或自然损害的紧急事件。人为破坏主要有管理人员监守自盗或其他无视国家法律损害文物本体、侵占保护范围或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肆意施工,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和环境风貌的事件。自然损害主要有因地震、泥石流、雷击、火灾等自然灾害而构成对文物的损坏和威胁的事件。

(2)可移动文物安全事件。指馆藏文物在库房内、运输、展览期间和文物商店库藏文物在销售期间、运输途中遭受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或被盗、被劫、丢失等人为事件。

(3)地下文物安全事件。指不便日常管理的野外古墓葬、古遗址被盗掘、受自然灾害损害或曾出土过文物、化石而被列入监控区域的地方再次发现文物、化石或没有列入监摔区域的地方发现出土文物被哄抢、藏匿的事件。

1.5突发事件等级

为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根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重大(I级)、较大(II级)、一般(III级)三个级别。

(1)重大(I级):自然灾害或人为引发的突发事件对地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或文物库房构成严重威胁或已经造成严重损害、财产损失的和馆藏文物、文物商店被盗、被抢以及监控区域发现特别重要的文物、化石被哄抢、藏匿,现场被严重破坏的事件。

(2)较大(II级):自然灾害或人为引发的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构成严重威胁或已经造成严重损害、地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遭到严重破坏或侵占、监控区域发现文物、化石被哄抢、藏匿的事件。

(3)一般(III级):在地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或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自然灾害影响和破坏了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的事件。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结构

2.1.1 领导、指挥机构

宣威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我市文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市文物工作的实际,研究制定全市预防和处置文物安全突发事件的措施和意见,统一领导和指挥文物管理机构和其他文物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2.1.2日常工作机构

文物安全应急日常机构设在市文物管理所,主要职责是制定文物的日常管理措施,建立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报送和预警、预测工作,为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领导、指挥、处置突发事件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

2.2 组织体系

在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统一领导、指挥下,市文物管理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单位或使用人以及有文物的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文化中心(站)均纳入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各文物使用单位、使用人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文化中心(站)必须遵循属地管理、守土有责的原则,切实做好对自己使用或管理的文物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文物安全做好预测、预警和先期处置工作,与文物管理所密切配合,做到反应迅速、信息传递准确。

3 措施保障

3.1 防范措施

3.1.1 按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预测、预警信息系统,各级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单位明确具体的管理人员,有文物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文化中心(站)负责人为当地文物管理责任人,将文物管理人员和负责人信息纳入文物管理部门信息化管理,文物使用单位或文物管理单位定期向文物管理部门汇报当地文物保护情况,文物管理部门收集各方面的信息后,综合分析,做好预测、预警工作。

3.1.2 由文物管理部门与文物使用单位或使用人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文化中心(站)签定由云南省文物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云南省各级文物管理使用合同书》,明确职责,文物使用单位在管理使用文物特别是古建筑的同时有维修文物的义务,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确保文物安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文化中心(站)不仅要管理好辖区内的现有文物,也要对列为监控区的地域进行有效监控,对将要发生的突发事件作出预测,及时向文物管理部门通报情况。

3.1.3 文物管理部门按规定做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监控区域和馆藏文物档案资料管理,落实文物“四有"工作,对自己管理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库房分别指派专人负责日常管理,按照三级风险单位的具体要求配备和安装防火、防盗器械和监控设备,定期检查,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和文物安全。

3.2 应急措施

3.2.1 预测、预警

各文物使用单位或使用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文化中心(站)对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作出预测和评估,及时向文物安全应急日常机构市文物管理所报告,市文物管理所按照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向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指挥机构宣威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提出相关预警建议,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在确认预警信息后,应根据各自制定的预案及时开展部署,迅速通知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当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时,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应密切关注事态的进展情况,根据事件的发展状况和严重程度,及时将信息通报各相关部门,提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

3.2.2 预警发布

依据突发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III级)、较大(II级)、重大(I级)三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和红色来加以表示。

市文物管理所根据接报信息,迅速展开实地调查,了解情况后,报请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同意后,发布相应的预警级别。

预警信息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场所或活动名称、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市文物管理所、各相关职能部门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同时,各职能部门应依据发布的预警级别,适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和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履行各自所承担的职责。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根据事态变化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更变公告。

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和发布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4 应急响应

4.1预案启动 分级负责

(1)发生一般(III级)突发事件:由文物使用单位、使用人或当地文物管理单位按属地管理、守土有责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制止人为事件的发生和事态扩大,对破坏和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和环境风貌的自然灾害做到有效预防、及时处置,事后及时将事件经过及结果书面报送市文物管理所,在无法判断事件发展趋势或不能作出相应处理的情况下,及时将相关情况用最有效、最简洁、最迅速的方法和渠道报告市文物管理所。

(2)发生较大(II级)突发事件:由市文物管理所报请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同意启动预案,并迅速赶到现场,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事发地的文物使用者和管理者积极配合市文物管理所开展工作。根据事态发展和实际需要,市文物管理所及时请示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协调消防、公安等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3)发生重大(I级)突发事件:由市文物管理所报请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同意迅速启动预案,事发地的文物使用者和管理者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局长、分管文物的副局长应迅速赶到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局长负责参与制订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分管文物的副局长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4.2 先期处置

4.2.1 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尚未划定级别之前,由事发地文物使用者或管理者负责先期处置。

4.2.2 当确认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后,成立由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为主的现场指挥部,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作出响应,迅速组织应急队伍先期开展工作。

4.2.3现场指挥部在做好治安秩序、人员疏散等工作的同时,尽力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4.3 扩大应急

4.3.1如果一般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测将要或已经发生较大(II级)突发事件时,由市文物管理所报请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批准后,启动本应急预案。分管文物的副局长、文管所长坐镇事发地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4.3.2预测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重大(I级)突发事件时,由市文物管理所报请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领导批准,做好前期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迅速启动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文物法》规定及时向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4.3.3 博物馆或文物保护单位中属于展览馆(如浦在廷故居、海会塔等)、旅游场所(如东山寺等)发生突发事件时,则同时启动《宣威市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应级别,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现场指挥

4.4.1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市文物管理所组织事发地的相关单位领导研究工作方案,工作人员立即进入工作岗位,涉及到的各相关部门,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奔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结合、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4.2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到现场后,根据实际,研究决定各种处置方案。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4.4.3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以相应成立抢险救援组、治安交通组、人员疏散安置组等工作组,根据需要协调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等部门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进行现场处置。

4.5 应急结束

4.5.1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灭,应急工作即告结束。

4.5.2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由市文物管理所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突发事件由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宣布应急结束,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消息。

4.6 后期处置

4.6.1善后处置

(1)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的善后工作在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统一领导下,由市文物管理所及相关单位组织实施;重大突发事件的善后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组织实施。

(2)善后处理的实施部门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事件情况、人员补偿、重建能力等做出分析评估,制定计划,并迅速实施。

4.6.2社会救助

启动社会募捐机制,接受社会捐赠部门开通捐赠热线,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接受捐赠款物,坚持“专款专用、尊重捐赠者志愿"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

4.6.3调查和总结

现场指挥部适时成立事故原因调查小组,组织专家调查和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根据事件等级报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和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结束后,文物管理所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建议,将总结报告报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由其备案。

5 奖惩

5.1 表彰奖励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中信息准确、预警及时、处置有力、保证文物安全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文物保护法》和其他法规、政策,给予表彰奖励。

5.2 责任追究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监守自盗、麻痹大意、隐瞒实情、措施不当、工作不力,致使文物严重损毁和流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6 附则

6.1 《宣威市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据《宣威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宣威市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各项要求,进行制定。

6.2本预案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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