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制度,适用于宣威市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巡查。
一、巡查时间
重点巡查每3天进行一次,一般巡查每周进行一次。
二、巡查内容
(一)一般巡查
1、文物本体:是否有刻划、涂抹等轻微损害;
2、保护标志:是否刻划、损坏、搬移、遗失;
3、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是否现状良好,有无破坏和侵占情况;
4、其它附属文物:是否损坏、遗失。
(二)重点巡查
1、文物保护单位周边进行建设工程:是否侵占保护范围、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施工是否对文物本体及环境风貌有影响;
2、文物保护工程:是否按批准方案施工、是否有安全和保护措施、施工内容与批准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有擅自拆建行为;
3、人员密集的文物建筑:人员管理是否到位、安全隐患是否突出、安全保护措施是否到位;
4、有较大安全隐患的文物:使用单位或使用人日常使用情况、用火用电情况、安全隐患情况和整改情况;
5、发生危害文物安全的自然灾害:文物本体是否受损、危害是否加剧、危害可能预判;
6、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区进行工程建设:是否有地下文物遗存或遗物出土、施工人员是否有哄抢和藏匿出土遗物的情况。
三、巡查结果处置
(一)巡查结果正常的填写巡查日志,按时汇总上报市文物管理部门;
(二)一般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及时制止,调查情况,依法现场处理,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市文物管理部门;
(三)重点调查中发现问题的及时制止,调查情况并及时报市文物管理部门;
(四)巡查中遇突发文物安全事件,根据《宣威市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五)每次巡查后,如实填写巡查记录,形成台账,并坚持文物安全巡查长效机制。